全名: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位於東南亞的一個中南半島東端國家,北鄰中國,西接柬埔寨、泰國和寮國的社會主義國家,擁有約9,450萬人口(世界第14名)。首都是河內,最大城市是胡志明市。越南實行一黨制,執政黨越南共產黨是目前越南境內唯一一個合法政黨。越南為東南亞國家協會ASEAN、世界貿易組織WTO、亞洲太平洋經濟合作組織TPP及法語圈國際組織成員,是未來11國之一。
(一)地理位置
越南位於中南半島東部,北緯8°10-23°24,東經102°09-109°30。北面接中國大陸(1,281公里),西面接寮國(2,130公里),西南面接柬埔寨(1,228公里),邊界線共長4,639公里,海岸線長達3,260公里。
(二)土地面積
33萬1,690平方公里,占世界第58位。平均每人擁有0.6公頃,居世界第159位。
(三)地形及氣候
地形包括有高山、丘陵和平地,高山面積佔40%,丘陵佔40%,平地約20%。北部地區由高原和紅河三角洲組成。東部分割成沿海低地、長山山脈及高地,以及湄公河三角洲。
屬於熱帶季風氣候,北部夏熱冬涼,每年11月至次年2月稍有寒意,與台北相似。年雨量平均為1,500公釐以上,濕度在80%左右,7月至10月間時有颱風及水災。南部終年溫暖,與屏東、高雄相似,另氣候分乾季與雨季,年氣溫介乎攝氏5到37度之間。平均氣溫約攝氏27度以上。
(一)人口數及結構
依聯合國估計,2016年5月份時,越南人口共9,430萬人,成長率為1.07%;人口密度305人/平方公里;都市人口約3,224萬人,佔33.6%;越南人口數居全球第14位,佔1.27%,預估2024年越南人口將達1億人。
越南共有54族,主要為京族,約占86.2%,其他為岱依族(占1.9%)、泰族(占1.7%)、芒族(占1.5%)、高棉族(占1.4%)、華族(占1.1%)、儂族(占1.1%)等。
(二)語言
越南普通話,以河內語音為標準,具有6音,南北部發音略有差異。
(三)宗教
越南宗教信仰自由,多數人民信仰佛教,約占全國人口之50%;天主教約占10%,高台教約占3%,和好教約占4%,另有基督教徒及回教徒,其餘無宗教信仰偏好。
(四)國民教育水準
越南識字率約92%。至2015年越南全國共有207所大學及學院,294個中專學校。越南法定國民教育為9年,但美其名為國民教育,人民還是要付某些項目之學費,且國民所得偏低造成許多中輟學生,國民教育的水準較其周邊國家低落。
(五)首都及重要城市概況
1、首都:河內市(HANOI),為全國之政治及經濟中心,人口約700萬,面積3,324平方公里。河內為中央政府所在地,經費較充裕,建設也較先進,但相較於鄰近國家,城市基礎設施仍然落後。河內是外國企業及外國人居住的中心,國際化程度較高,消費能力亦較強。河內市中心興建許多高級公寓及購物商場,目前正有200多棟大樓興建中,2~3年陸續完工後,榮景可期。為紓解日益嚴重的塞車問題,河內市政府計劃未來在重要街道興建捷運,以利紓解通勤尖峰時段的大量擁擠車潮。
(1)胡志明市(HO CHI MINH)﹕南越最大都市,工商發達,人口約800萬人,面積2,095平方公里。胡志明市中心興建許多高級酒店式公寓及大型購物中心,是觀光旅遊購物休閒勝地。
(2)海防市(HAIPHONG)﹕越南重要商港,鞋業重鎮,人口約190萬人,面積1,523平方公里。河內與海防間之高速公路興建中,完工後來往二地僅約2小時,相當方便。
(3)峴港市(DANANG)﹕中越最大都市,為天然良港,人口約100萬人,面積1,285平方公里。
(4)芹苴市(CANTHO)﹕湄公河三角洲上最大都市,人口約120萬人,面積1,409平方公里。
(六)對外商態度
近年來越南政府為吸引外來投資,對外商態度友好,加入WTO後,配合WTO要求開放市場,並積極參與區域經濟整合,對外商之規定已盡量與本地廠商持相同公平待遇。
一、經濟概況
越南自1986年開始施行革新開放(Doi Moi)後,其經濟體制開始向國際接軌。1987年頒佈外國投資法,2007年加入WTO,2011年先後推出「2011-2020社會經濟發展戰略(SEDS)」及「2011-2015社會經濟發展計畫」,嘗試更深層次、更廣泛及更有效地融入國際經濟,尋求實現快速及可持續發展的戰略目標,從而晉身為現代的工業化經濟體,提升越南在國際舞台上的地位。自此之後,越南外人直接投資(FDI)即由1988年的3億美元,迅速成長至2015年的155.77億美元,同期間對外出口貿易也由10億美元成長至1,621.12億美元。越南已從中央計劃經濟體制逐漸過渡至市場導向之經濟體制,同時取得令人印象深刻的成就。
2015年越南經濟政策延續與國際接軌精神,對外持續洽簽自由貿易協定(FTA),對內進行體制改革,經由修法加速市場開放及競爭,已取得一定之成績。隨著全球經濟景氣好轉,歐美日等主要市場對外需求加大,越南對外出口表現強勁,各項先期指標顯示其經濟已有復甦跡象,2015年經濟成長率係6.68%。
迄今越南已簽署並已生效的自由貿易協定有東協FTA、東協與中國FTA、東協與日本FTA、東協與韓國FTA、東協與澳洲及紐西蘭FTA、東協與印度FTA、越南與日本FTA、越南與智利FTA;已簽署但尚待生效實施的有越南與韓國FTA、越南與歐亞經濟同盟(Eurasia Economic Union)FTA;已完成諮商的有越歐自由貿易協定、TPP;目前進行諮商談判中的有越南與EFTA自由貿易協定(按:EFTA包括瑞士、挪威、冰島及Liechtenstein等四國)以及東協區域合作夥伴協定(RCEP)。
在製造業、貿易和外人投資部門的擴張帶動,以及整體經濟情勢大致穩定情況下,2015年通貨膨脹壓力持續放緩,經常帳出現盈餘, 2015年GDP增長率為6.68%。如果國內需求能有所回升,則越南經濟成長速度可望進一步提升。
中長期而言,國有企業和銀行部門的改革可預見仍是進展緩慢的,居高不下的壞賬依然有待解決。越南只有正視國營企業及金融部門等、在一黨專政下扭曲經濟的沈痾,方能使越南更快速的成長,展開相應的改革及加強商業環境是經濟向前的關鍵步驟。但另一方面,透過TPP、RCEP及與歐盟等所簽署之高標準、現代化FTA,越南與主要交易夥伴的經貿關係會獲得進一步加強,對外資之吸引力亦將倍增,有助於提升技術和更大的競爭力。由於私人部門的持續擴大,帶來更多競爭及資源有效分配,越南的經濟成長勁道可望維持,再加上人口紅利(全國平均年齡僅28餘歲,35歲以下占總人口之60%),可為越南經濟中長期成長提供助力。預估2015 年越南在出口和投資快速成長的帶動下,實質GDP可達到政府預期的6.2%適度成長,2016年至2019年平均成長率為6.4%。
不過在全球石油價格持續下跌,俄羅斯金融市場出現危機之際,越南身為產油國,雖然石油收入僅及其2015年財政預算之10.2%,不如因石油下跌而減少之進口支出,然倘出現骨牌效應波及歐美國家及新興市場,恐會使其出口受到影響,成為未來經濟成長之變數,值得進一步觀察。
一、主要投資法令
越南第13屆國會第7次會議於2014年12月26日通過新投資法,2015年7月1日正式生效。該法共有7章,計76條條文,主要內容如下:
(一)投資方式包括:
1、投資成立法人組織。
2、以合資、購買股份等投資方式參加法人組織。
3、以PPP(公私合資)合約方式投資。
4、以BCC(商業合作)合約方式投資。
(法源:越南投資法第22、23、24、25、26、27、28、29條)
(二)投資經營政策
1、投資者可投資經營於投資法未禁止之產業項目。
2、投資者依投資法及相關法規可自主決定投資經營活動,並依法規申貸及使用協助基金、土地使用權以及其他資源。
3、政府承認並保護投資者對資產、投資金額、收入之所有權及其他合法權益
4、政府對各投資者提供相同待遇,並發布優惠政策且提供便利條件,以利投資人進行投資經營活動,推動經濟產業永續發展。
5、政府尊重並執行越南為成員國之相關國際投資條約。
二、投資申請之規定、程序、應準備文件及審查流程
(一)投資登記證書核發手續(法源:越南投資法第37條)
1、對屬投資法第30、31、32條規定核准投資主張之投資案,投資登記機關自收到投資主張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天內應核發投資登記證書予投資者
2、對非屬依投資法第30、31、32條規定核准投資主張之投資案,投資者根據以下規定辦理投資登記證書申請手續:
(1)投資者依據投資法第33條第1款規定送件至投資登記機關
(2)投資登記機關自收到齊全文件之日起15天內應核發投資登記證書,倘投資登記機關拒絕核發投資登記證書,必須以書面文件通知投資者,並說明拒絕理由。
(二)投資登記證書核發、變更、收回之審核權(法源:越南投資法第38條)
1、對於在工業區、加工出口區、高科技區、經濟區投資者,由工業區、加工出口區、高科技區、經濟區管理委員會收件、核發、收回投資登記證書。
2、除本條第3款規定之對象外,對於在工業區、加工出口區、高科技區、經濟區外投資者,由計畫投資廳收件、核發、收回投資登記證書。
3、對於以下投資案,由投資者總部或執行辦公室業已座落或擬設立以進行投資案之所在地計畫投資廳收件、核發、收回投資登記證書:
(1)在中央直轄省市執行之投資案。
(2)在工業區、加工出口區、高科技區、經濟區外執行之投資案。
(三)投資案執行期間(法源:越南投資法第43條)
1、在經濟區內之投資案執行期間不得超過70年。
2、在經濟區外之投資案執行期間不得超過50年。在經濟社會條件困難之地區、經濟社會條件特別困難地區內之投資案或投資金額大而資金回收緩慢之投資案之執行期限不得超過70年。
(一)營利事業所得稅
2013年6月19日越南第13屆國會第5次會期以90%贊同票數通過第32/2013/QH13號營利事業所得稅法修正案,有關修正第14/2008/QH12號營利事業所得稅法若干條文規定,並於2014年1月1日起生效實施。
依新修法令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起一般營利事業所得稅將自目前25%之稅率調降為22%,並自2016年1月1日起將續調降至20%。對於年營業額不超過200億越盾之企業,亦獲適用20%稅率;用於確定享有20%稅率之年營業額係前一年之營業額。該法修正案亦規定,適用於從事探勘、開採原油、天然氣及稀有自然資源等活動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依個案介於32%~50%。
另依該修正案第13條補充、修正適用為期15年享有10%優惠稅率對象包括在經社條件特別艱困之地區、經濟特區、高科技園區等從事投資案所發生之企業營業額;新投資案執行所帶來之企業營業額; 企業從事教育培訓、職訓、衛生、文化、體育、環保等社會化活動所帶來之營業額等。
此外,此次法令修正案之重要規定之一為企業之虧損額可結轉至次年度,並得在應課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營業額中予以扣除,惟虧損額結轉年限自發生虧損之次年起不得超過5年。
第14/2008/QH12號企業所得稅法及第32/2013/QH13號營利事業所得稅法修正案之摘要如次:
1、適用企業營所稅優惠稅率(第13條)
(1)自企業營業獲利之年起15年內,適用10%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之對象,包括:
A. 在社經條件特別困難之地區、經濟特區、高科技園區新設置之企業;
B. 執行新之投資案的企業包括:科技研發案,屬高科技法規定之優先投資開發的高科技清單之高科技應用案,高科技育成案,高科技企業育成案,屬高科技法規定之優先投資開發的高科技清單之高科技開發的風險投資案,高科技及高科技企業育成基地之興建開發投資案,依規定的政府特別重要之基礎設施投資開發案,軟體產品生產案,複合材料、輕型建材以及稀有材料等生產案,再生能源案、環保能源案、廢棄物處理所取得之能源案,生物科技開發案,環保案;
C. 依高科技法規定應用高科技之高科技企業、農業企業;
D. 符合以下2項標準之一的新生產投資案(屬課徵特別消費稅對象之產品生產案及礦物開採案除外):
- 投資案之投資金額規模最少為6兆越盾,撥款期間自取得投資證書之日起不得超過3年,且最遲應於取得營業額年起算,3年後每年總營業額至少為10兆越盾者;
- 投資案之投資金額規模最少為6兆越盾,撥款期間自取得投資證書之日起不得超過3年,並使用3千名員工以上。
E. 從事生產領域活動投資案之企業所得,除適用特別消費稅及礦物開採之投資計畫之外,其投資資金規模至少為12兆越盾,且使用依高科技法及科技法審定之技術,自獲准投資之日起資金到位期限不得超過5年。
(2)獲享10%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的對象包括:
A. 從事教育培訓、職訓、衛生、文化、體育及環境等社會化投資案;
B. 依房屋法第53條規定之對象進行用於售出、租出、租賃等社會住宅之投資開發經營案;
C、依新聞法規定之報紙(含廣告在內)之收入;依出版法規定之出版活動的收入;
D. 從事以下項目所獲得之收入包括:造林、林園照顧、維護,在經社條件艱困地區進行之農、林、水產養殖案,種植物、養蓄之動物培植、培育及雜交等生產案,鹽巴開採、精製生產案,本法第4條第1款規定之鹽巴生產,收穫後農產品保管投資案、農產品、水產品及食品等保管;
E. 不設在經社條件艱困或是經社條件特別艱困之地區的從事農業、林業、漁業、鹽業等合作社,本法第4條第1款規定之合作社除外。
(3)10年內獲享20%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之對象包括:
A. 在經社條件艱困之地區的新投資案;
B. 從事屬於以下項目之新投資案包括高級鋼鐵生產,節能產品生產,供予農、林、漁業、鹽業生產之機械設備生產,灌溉設備生產,家畜、家禽及水產飼料精製生產,傳統產業發展。
自2016年1月1日起本款所規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適用稅率為17%。
(4)微型金融機構、人民信用基金獲享20%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
自2016年1月1日起微型金融機構、人民信用基金獲享17%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率。
(5)對於特別鼓勵投資、規模龐大且採用高科技之投資案,可延長其獲享優惠稅率之期間,惟不得超過15年。
(6)適用本條所規定之優惠稅率享有期間係自企業之新投資案營業獲利之第一年起計算;對於高科技企業、應用高科技之農業企業,則自獲核發高科技企業、應用高科技之農業企業等證書之日起計算,對於高科技應用案,則自獲核發高科技應用案證書之日起計算。
2、營利事業所得稅減免期間之優惠待遇(第14條)
(1)本法第13條第1款與第2款a點規定之新投資案以及高科技企業、應用高科技之農業企業獲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期間不得超過4年,並於嗣後最多9年獲減一半。
(2)本法第13條第3款規定之新投資案以及在工業區內執行新之投資案(在經社條件順利之地區設置之工業區除外)獲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期間不得超過2年,並於嗣後最多4年獲減一半。
(3)本條第1款與第2款所規定之新投資案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減免期間係自投資案營業獲利之第一年起計算。倘自投資案營業獲利之第一年起首3年內營業無利者,其營利事業所得稅減免期間則自第4年起計算。適用於本法第13條第1款c點規定之高科技企業、應用高科技之農業企業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減免期間係自獲核發高科技企業、應用高科技之農業企業等證書之日起計算。
(4)屬依本法規定獲享優惠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地區、領域之投資案擴大生產規模、提高產能、更新生產技術(擴大投資),倘能符合本款所規定之3項標準之一,則可對剩下期間(倘有)選享正運作之投資案的優惠稅率,或是對於因擴大投資而增加之所得部分獲享稅率減免。因擴大投資而增加之所得部分獲享稅率減免之期間與在同一個獲營利事業所得稅優惠待遇之地區、領域之新投資案所適用之稅率減免期間相同。
擴大投資案須符合以下各項標準之一,方能享有稅率優惠待遇:
A. 對於依本法規定獲享稅優惠待遇之領域之擴大投資案,投資案完成並投入營運時所增加之固定資產原價達200億越盾以上,對於在經社條件艱困之地區或經社條件特別艱困之地區的擴大投資案,則為100億越盾以上;
B. 與投資前之固定資產原價比重相較,增加之固定資產原價比重達最少20%以上;
C. 與投資前設計之產能相較,產能增加至少20%以上。
倘在營運之企業擴大本法規定獲享稅優惠待遇之領域、地區之投資而不符合本款規定之3項標準之一者,則對在營運之投資案之剩下時間(倘有)適用稅優惠待遇。
倘以擴大投資別享有稅優惠待遇,因擴大投資而增加之所得部分將分開核算。倘無法分開核算,擴大投資而增加之所得計算依據為新投入生產之固定資產原價在企業固定資產總原價上之比例。
本款規定之稅率減免期間係自投資案完成並投入生產經營之年起計算。
本款規定之稅優惠待遇不適用於企業合併、重購等擴大投資案或是正營運中之投資案。
3、其他營利事業所得稅減免對象(第15條)
(1)從事工業、營造及運輸業之企業有僱用諸多女性勞工,其支付女性勞工之費用得作為該企業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減額。
(2)對於有僱用諸多少數民族勞工之企業,其支付少數民族勞工之費用得作為該企業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減額。
(3)執行優先領先之技術移轉之企業向在經社條件艱困之地區的組織、自然人移轉技術,則在因技術移轉而獲得之所得部分獲減營利事業所得稅之一半。
4、虧損之轉列(第16條)
(1)企業營運虧損時,可將其虧損額轉列入次年度,並在應課企業營業所得稅額中予以扣除,惟其轉列年限於發生虧損年之次年起不得超過五年。
(2)企業因不動產、投資案、投資案參加權等轉讓導致虧損時,經依本法第7條第3款規定進行抵銷虧本後仍虧本,以及企業因礦物開採權轉讓而虧本時,則可將該虧本額轉列入次年因該等項目發生之稅前營利事業所得。虧損之轉列期間依本條第1款規定進行。
(二)個人所得稅
越南第13屆國會第4次會期於2012年11月22日通過第26/2012/QH13個人所得稅法若干條文修正案,並自2013年7月1日起生效實施。依此法規定,越南人及外國人均採取同一個人所得稅率表。課徵個人所得稅之按月所得為900萬越盾起,其扶養家眷折扣額為360萬越盾/一個扶養家眷。
個人所得稅稅率表(1)
級距
|
年均所得(越盾)
|
每月所得(越盾)
|
稅率(%)
|
1
|
未達6,000萬
|
未達500萬
|
5
|
2
|
超過6,000萬而未達1億2,000萬
|
超過500萬而未達1,000萬
|
10
|
3
|
超過1億2,000萬而未達2億1,600萬
|
超過1,000萬而未達1,800萬
|
15
|
4
|
超過2億1,600萬而未達3億8,400萬
|
超過1,800萬而未達3,200萬
|
20
|
5
|
超過3億8,400萬而未達6億2,400萬
|
超過3,200萬而未達5,200萬
|
25
|
6
|
超過6億2,400萬而未達9億6,000萬
|
超過5,200萬而未達8,000萬
|
30
|
7
|
超過9億6,000萬以上
|
超過8,000萬以上
|
35
|
個人所得稅稅率表(2)
所得項目
|
稅率(%)
|
a)因資金投資而有之所得
|
5
|
b)因版權、經銷權加盟而有之所得
|
5
|
c)因得獎而有之所得
|
10
|
d)因繼承資產、禮品而有之所得
|
10
|
e) 因資金轉讓而有之所得係以售價減購價及其相關合理費用而定;
因證券轉讓而有之所得,倘無法確定購價及其相關合理費用,則以售價為證券轉讓之所得
|
20
0.1
|
f) 因不動產轉讓而有之所得係以不動產每次轉讓之價格減不動產購價及其相關費用;
因不動產轉讓而有之所得,倘無法確定購價及其相關費用,則以不動產轉讓價格為不動產轉讓之所得
|
25
2
|
一、簽證、居留權之取得及移民相關規定及手續
前來越南觀光或從事商務考察,必須依其目的申請適當種類之簽證,在國外可向越南使領館申辦簽證,在臺灣則向越南駐台辦事處(駐台北越南經濟文化辦事處,台北市松江路65號3樓)申辦。國人在申請簽證時應確實填寫簽證目的,以獲發正確之簽證種類;一般觀光簽證為DL簽證,其它與商務或工作有關之簽證類別計有:DT:在越南投資之外國投資者、外國律師在越南執業之簽證;DN:來越南與企業工作之簽證;NN2:外商代表處及分公司負責人、外國經濟文化代表處及其他專業組織負責人之簽證;NN3:來越與外國非政府組織、外商代表處及分公司、外國經濟文化代表處及其他專業組織工作之簽證;DH:來越實習、學習之簽證;HN:來越參加會議、研討會之簽證;LD:外國人來越南工作之簽證。
越南當地公安常會至旅館或當地民眾家中臨檢外國人簽證類別是否與實際從事之行為相符,提醒國人特別注意應確實填寫申請簽證目的,以免國人簽證被沒收並受罰款。越南係世界上少數共產國家之一,其國情甚為特殊,每以「宗教思想」、「影響社會安定」、「敗壞社會風氣」或「國家安全」為由予以拘押或限制國人入境,目前已有國人因與組織犯罪掛勾、非法宗教聚會等,被越南公安部驅逐出境並限制再入境越南,因此提醒國人在越南期間應注意自身言行,對個人因宗教信仰之需而於越南境內參加相關集會或活動時,尤應審慎低調,以免滋生困擾。
(資料來源:經濟部)
一、簽證、居留權之取得及移民相關規定及手續
前來越南觀光或從事商務考察,必須依其目的申請適當種類之簽證,在國外可向越南使領館申辦簽證,在臺灣則向越南駐台辦事處(駐台北越南經濟文化辦事處,台北市松江路65號3樓)申辦。國人在申請簽證時應確實填寫簽證目的,以獲發正確之簽證種類;一般觀光簽證為DL簽證,其它與商務或工作有關之簽證類別計有:DT:在越南投資之外國投資者、外國律師在越南執業之簽證;DN:來越南與企業工作之簽證;NN2:外商代表處及分公司負責人、外國經濟文化代表處及其他專業組織負責人之簽證;NN3:來越與外國非政府組織、外商代表處及分公司、外國經濟文化代表處及其他專業組織工作之簽證;DH:來越實習、學習之簽證;HN:來越參加會議、研討會之簽證;LD:外國人來越南工作之簽證。
越南當地公安常會至旅館或當地民眾家中臨檢外國人簽證類別是否與實際從事之行為相符,提醒國人特別注意應確實填寫申請簽證目的,以免國人簽證被沒收並受罰款。越南係世界上少數共產國家之一,其國情甚為特殊,每以「宗教思想」、「影響社會安定」、「敗壞社會風氣」或「國家安全」為由予以拘押或限制國人入境,目前已有國人因與組織犯罪掛勾、非法宗教聚會等,被越南公安部驅逐出境並限制再入境越南,因此提醒國人在越南期間應注意自身言行,對個人因宗教信仰之需而於越南境內參加相關集會或活動時,尤應審慎低調,以免滋生困擾。
(資料來源:經濟部)